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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评论之一:扎实抓好排查工作

    2009-11-27

    今年10月下旬以来,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领导小组的部署,全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入排查阶段。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排查工作意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细化了工作安排,目前正认真组织排查。

    排查工作是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开展排查就是要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查找决策审批、招标投标、规划管理、建设实施、质量安全、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摸清问题底数,尽快加以纠正,并进而从政策层面、制度规范、操作环节等方面,深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治理对策,为下一步的整改总结、建立长效机制奠定基础。这项工作开展得好坏,直接关系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必须按照中央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要按照既定范围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已经明确了排查的范围和重点,即以2008年以来使用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的规模以上项目(包括立项、在建和竣工的项目在内)为治理重点。对“规模以上”也提出了原则要求。地方上,省级、市级和县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对本地区负责建设的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3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中央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国资委分别以本部门及直属单位和中央企业投资的、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重点,开展排查。那些没有使用政府投资、国有资金的大规模建设项目,如果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也要排查该项目的核准、备案、用地、环评、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查找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监管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个排查工作要点面结合,既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又保证覆盖面、不缺项不漏项。

    要落实责任,确保排查不走过场。排查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其中的自查环节主要依靠项目建设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单位建设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政府有关部门重点自查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监管职责的情况。重点抽查的工作依据属地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工。地方各级分别抽查督导本地区负责建设的重大项目,中央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抽查,中央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抽查工作由国资委负责。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力量,检查部分重点项目的自查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好各项任务。特别要严肃纪律。对不认真自查、搞形式主义的,要通报批评、责令“补课”;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

    要严格要求,确保排查不打折扣。专项治理一定要体现“治”的要求,出实招、抓实事、求实效。要抓住关键,搞好排查。重大建设项目的自查要“全”,不能片面应付、甚至挂一漏万;查找突出问题要“深”,不能浅尝辄止、流于表面;纠正问题、抓整改要“实”,不能降低标准、随意迁就;落实责任要“严”,不能高抬贵手、下不为例;研究对策、提出政策建议要“准”,不能没有针对性、操作性,搞“空对空”。在排查中,一旦发现问题,要区分情况,严肃处理。对于一般违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属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立案查处,决不姑息。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带有共性的问题,要从政策和制度层面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既要保证排查工作取得实效,又要找准症结、拿出对策,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打牢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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