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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查处
河北省通报8起典型案件

来源:河北日报    2009-10-10

    2008年河北省重点查处了一批工程建设、土地审批、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发生的典型案件。日前,河北省通报了8起典型案件。

  石家庄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杜国栋贪污、受贿案

  2001年至2007年,杜国栋在兼任滹沱河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和张石高速公路筹建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人民币50万元,受贿人民币169.48万元、港币100万元和美金1.5万元。其中,在审批支付滹沱河大桥建设工程费用中与他人合谋虚增工程款人民币50万元存入个人账户;在307国道部分经营权转让、张石高速石家庄段多项工程招标、建设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169.48万元、港币100万元和美金1.5万元。2008年2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杜国栋有期徒刑十九年。2008年3月,经石家庄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石家庄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杜国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沙河市原副市长殷解放受贿、滥用职权案

  2004年2月至2006年12月,殷解放利用主管、协管城建和国土资源工作的职务之便,在邢台市建设集团公司承建沙河市路桥工程中,通过暗示等方式,收受贿赂人民币7万元。在帮助他人催办占地审批手续和出面协调征地纠纷过程中,收受贿赂人民币26万元。此外,殷解放还为其弟开办的公司非法占地提供方便,对相关部门进行督促、斡旋,对执法人员进行干涉,致使该公司非法占地253.6亩,逃避占地费用人民币205.0165万元。2008年12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殷解放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年12月,经邢台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邢台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殷解放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承德市规划局原副局长周彦明受贿案

  2004年7月,周彦明利用职务之便,在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其儿子名字购买住房一套,只付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实际差价款人民币9.1038万元。2005年8月至2007年底,周彦明先后六次以规划局需要经费为由向六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索要人民币53.675万元据为己有。周彦明共受贿人民币62.7788万元。2008年10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彦明有期徒刑七年。经承德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承德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周彦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邢台市桥东区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宗保受贿案

  2000年至2006年,张宗保担任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42.8万元。其中,在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办公楼、住宅楼工程招标建设中,收受贿赂人民币40.8万元;在承办邢台市路桥公司与某厂执行案、邢台市桥东区粮油公司储备库主任崔某贪污案过程中,受贿人民币2万元。2008年9月,新河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宗保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2月,经邢台市委批准,邢台市纪委给予张宗保开除党籍处分;邢台市桥东区人大常委会给予张宗保开除公职处分。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原副调研员苏志安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6年,苏志安任抚宁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手中权力,违规为抚宁明星房地产公司的“中原康复娱乐中心”办理了土地使用手续。此前,苏志安向抚宁明星房地产公司入股人民币100万元,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后,要求抚宁明星房地产公司向其他公司转账人民币500万元,并明示这500万元中的100万元作为归还的入股本金,400万元算作其入股所得红利,据为己有。另外,苏志安家庭财产中有人民币1248.62万元、美金3.92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8年7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苏志安有期徒刑十八年。2008年12月,经秦皇岛市纪委研究,并报秦皇岛市委批准,给予苏志安开除党籍处分;2009年2月,省国土资源厅给予苏志安行政开除处分。

  深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党组书记高洪受贿案

  2006年9月至2008年4月,高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揽基本农田整理招投标项目、招投标代理权、工程监理权、土地拍卖权过程中提供帮助,谋取私利,受贿人民币60万元。在为他人办理征地手续、追加工程款项目过程中谋取利益,受贿人民币6万元。高洪共计受贿人民币66万元。2008年11月,故城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高洪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2月,深州市纪委给予高洪开除党籍处分,衡水市国土资源局给予高洪行政开除处分。

  邯郸市丛台区益兴实业公司原党支部书记、经理李桂喜,副经理张连英受贿案

  2006年7月至2007年4月,李桂喜、张连英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丛台区益兴实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转让过程中为对方谋取利益,李桂喜先后收受房地产开发公司贿赂人民币50万元,张连英收受房地产开发公司贿赂人民币20万元。2008年10月,丛台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李桂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张连英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8年11月,丛台区纪委分别给予李桂喜、张连英开除党籍处分。

  开滦唐钱社区服务中心原主任幺建波受贿案

  幺建波在担任开滦唐山社区服务中心(2008年1月改为开滦唐钱社区服务中心)主任(正处级)期间,于2006年4月至2008年初,利用职务之便,在住宅开发工程项目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与之有业务关系的客户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2万元、美金5万元和港币2万元。2008年6月,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解聘幺建波唐钱社区服务中心主任职务。2008年11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幺建波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2月,经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党组织研究决定,给予幺建波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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