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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1
为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稽察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19条,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有关加强投资监管、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的一些原则规定作了细化。《稽察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使用财政融资资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的重大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等四类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规定了稽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是否依法进行施工和监理,是否符合进度要求,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是否真实、合法等主要方面。同时,办法还对稽察责任部门和责任分工、稽察工作方式、稽察人员禁止行为、稽察部门及其人员责任、被稽察单位人员责任等主要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稽察办法》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广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管理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据广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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