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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30
近期,深圳市纪委课题组对近年来该市114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了跟踪调研,发现存在五个突出问题,需引起重视。 一、审批制度设计不完善,“三边工程”突出。《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并没有减少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和审批程序,对市政工程类和单体建筑类工程项目也未加区分,审批时限不包含各环节中的专业机构评估及组织专家评审所花费的时间,目前一个项目手续完整地办理下来至少需半年以上,长的需要一年左右时间,导致后续建设时间严重不足,引起政府工程普遍存在边勘测、边设计和边施工(“三边工程”)等突出问题,不利于进行成本、投资控制,不利于建设精品工程。 二、招投标项目分拆过细,总承包制度难以施行。《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现实中囿于各种条件限制,施工项目往往要分解成基础工程、上部结构、设备、电力供应系统、二次装修等十几项分别进行招标发包,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采购合同,导致现场管理链条长,协调难度大,造价预算、招标合同签订、结算、开工报建手续等一系列相应工作量大大增加。 三、执法手段不足,工程转包、挂靠现象严重。2001年颁布的《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虽然对转包、挂靠的认定作出了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应强制执法手段,加之施工单位有意识规避,招标投标和工程管理中转包、挂靠行为隐蔽性强,实践中难以发现和认定,中标单位95%以上都属于转包(卖标)和挂靠承包。 四、连带工期滞后,难以实现精细化管理。前期勘探、设计不准确是造成工期拖延、项目超预算的重要因素。由于勘探资料不准,设计不到位、连环出现错漏,耽误了大量时间,待准确工程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后工期已非常紧张。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不到位,或到位不及时,或频繁更换,导致项目工期、质量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连带造成其他承包商工期滞后,为赶工期,出现粗制滥造的情况,精细化管理成为泡影。 五、履约评价制度缺乏量化,奖优罚劣难以执行。深圳市2007年制定的《政府工程承包商履约考评细则》虽然规定了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但由于量化标准不细致,该制度在现场管理中难以得到很好的执行,奖优罚劣精神难以体现。招标投标文件特别是合同条件中工期延误、合同解除等涉及工程进度、质量管理的条款因缺乏具体处罚措施,导致拖延工期、影响质量问题严重。一些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申报不及时,有意无意地进行拖延,致使工程结算协调难度增大。 为加强政府工程管理,调研组建议:一是规范招标投标文件,强化对中标人的约束。增加发送《中标通知书》条款,由招标人对中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管理班子进行履职能力考察,最后确定是否发通知书。完善违约金管理制度,增加中标单位项目管理班子管理行为规范,完善工期顺延申请程序,明确规定截标信息价格,量化调整材料价格幅度,详细约定节点工期。二是改革招投标模式,理顺招投标程序。创新招标办法,实行施工总承包模式,减少招标投标次数。由总承包商在指定分包商名录中择优选择专业承包商,签订三方合同,实现全面质量监管。完善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根据合同价款分别实行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抽签定标,或进行一定服务年度内的承包资格内部抽签定标。创新评标机制,采用“先评后抽法”或“先抽后评法”确定中标方,完善招标程序,防止围标、串标。三是规范考核标准和程序,实现现场管理与招投标联动。全面推行履约评价制度。修改《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和《承包商履约考评细则》,细化评分标准,重点考评人员、机械设备配备与调度、履约时间和质量控制三方面内容。综合评估工程的类别、工期等要素,约定履约考评节点,考评结果与工程款支付和其后招标投标挂钩。严格把握工程变更程序,当月发生工程款变更和工期变更的,当月申报;未发生的,进行零申报。四是引入专业咨询机制,建立履约评价公示制度,提高工程管理透明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引入专业咨询,协助政府控制投资。重大项目聘请专业律师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做法。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建设单位网站上公示履约评价情况和对设计、监理、施工以及投资等综合评价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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