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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10-05-14

    近日,江苏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在问责对象上,《办法》实行党政一体化的问责原则,并向乡镇领导干部延伸。提出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因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办法》提出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用地审批等相应手续,发展改革部门为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为其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为其通水、通电、通气,房产部门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违法用地提供便利条件的,均实行责任追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报送审批《被征地农民保障实施方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的,实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主要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驶免职等形式。
    《办法》还明确提出,被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其个人及所在单位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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