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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铁规”严管招投标

    2009-10-09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颁布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于近日对《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条例草案从建设项目、过程,建立专家“智库”等方面作出规定,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管,进一步改善在招投标领域存在人为操控、滋生腐败、监督“缺位”等现象。
    一、六类项目应招标,防止规避招标。当前,招标领域不断扩大,而《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却仅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投标。为此,条例(草案)设专章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规定。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六类建设项目,只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就应当进行招标。分别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政府融资投入的项目;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二、在“过程”中下功夫,杜绝违法行为。条例(草案)把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点放在完善招投标活动的程序上。在国家《招标投标法》原则基础上,进一步作了多项补充和完善性规定。如对委托招标作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属于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者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需要对资质等情况进行审查的,应在公告或邀请书等文件中载明,并明确审查标准和方法。还专门规定了串通投标、泄露标底、预先内定等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如“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发现其与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价格相差较大时,与后者串通,故意放弃中标,平分两者之间的价差。”这一行为在其他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并无制约规定,此次结合云南省实际管理需要,已将其纳入禁止范围。
    三、全省建立统一“智库”,确定评标专家。规模小,人数少,本地专家扎堆,缺少外来“声音”,这是当前部分地区和部门自建评标专家库存在的普遍问题。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草案作出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全省统一综合的评标专家库,并按行业和地区分类设置分库。今后,评标专家要从国务院有关部委提供的专家库或者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评标专家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四、设立记录公告平台,改进监督缺位。为避免招投标活动中出现行政监督部门“缺位”、“越位”政出多门等问题,条例草案对各部门监管职责进行了划定。条例草案规定由项目审核部门对规避招标、违反批准或者核准内容的招标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结合实际,条例草案还提出由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参与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规定审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平台的日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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