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治理机构介绍
  专项治理任务
工程建设项目决策
招标投标活动
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
城乡规划管理
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
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
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典型案件查处
建设部关于机关公务员违反建筑市场活动规则的若干行政处分规定

    2009-10-10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机关公务员违反建筑市场活动规则的若干行政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建设部关于机关公务员违反建筑市场活动规则的若干行政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严肃行政纪律,有利于工作正常进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规,结合部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机关各级国家公务员以及由部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违反建筑市场活动规则,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部机关各级公务员及上述其他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八条义务,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做到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积极工作。

    第四条 部机关各级公务员及上述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有关事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论其有无谋取私利,一律停岗、停职、或调离,并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条规作出适当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工程发包或承包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经营或从事营利性工程建设活动的;
    (三)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单位资质、个人资格或进行企业资质核查、年检等手续,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或对地方反映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不报告的;
    (五)对各种职业资格考试泄露试题或弄虚作假的;
    (六)对地方政府或建委给予违法违纪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行使处分时替人说情的;
    (七)有其他不正当行为或严重违规等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条 实施对上列有关人员的处分,可区分对象与违规性质,按现有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
 

主办单位: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技术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京ICP备09099461号
电话:010-88559354    邮箱:zzg@cstc.org.cn
浏览本网站,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