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治理机构介绍
  专项治理任务
工程建设项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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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
城乡规划管理
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
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
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典型案件查处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意见

    2009-12-08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12号)精神,按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省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排查的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省和各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地区负责建设的项目开展排查,其中,县级对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市级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省有关部门和省国资委分别负责组织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本部门(含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和省属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对于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所在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排查。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排查的范围和规模。
    (二)排查的重点。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排查:
    1.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未批先建、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2.土地规划执行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管理是否规范,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
    3.规划许可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变更规划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问题;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否得到严格贯彻执行,是否存在未经环评审批违法建设,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拆分审批”以及降低环评文件等级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和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等问题;
    5.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
    6.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不履行投标承诺、转包和违法分包、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施工监理不到位、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不落实等问题;
    7.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不依法采购、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违规使用资金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问题;
    8.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是否公开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否健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
    9.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受理,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及时得到严肃查处。
各地区各部门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确定排查内容。
    二、排查的主要环节
    (一)全面排查摸底。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工程项目审批、环评、土地出让、建设规划、招标投标、工程设计变更、资金拨付、中介代理、质量安全管理等工程建设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
    (二)分析查找原因。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认真分析研究各种问题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主要特点,并从制度建设、主观思想、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深入剖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查找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办法,制定相应的预警防控措施,为建立健全防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分类做出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排查的时间和方式
    排查工作自2009年11月开始,至2010年2月结束,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
    (一)自查自纠。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政府有关部门对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按照相关自查标准,认真梳理自查项目,细化自查内容,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省发改、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国资等部门要认真抓好本系统和直属单位自查自纠工作。
    (二)重点抽查。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督查。各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区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省有关部门和省属企业要对本部门(含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本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各地各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抽查范围和比例不少于30%,对其他投资项目的抽查范围和比例不少于20%。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在2010年1月上旬对部分重点项目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
    排查工作结束后,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系统逐级上报排查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对项目排查情况和履行审批监管职责的排查情况进行汇总,认真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2010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排查工作总结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排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严格检查不走过场。要结合实际,明确本地区本部门排查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和工作方式,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个落实”。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明确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建立工作台账,严肃认真地填报排查工作统计表,并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对自查不认真、填报不实,在重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对有关单位的领导和经办人员进行问责。
    (二)严明纪律,务求实效。全省各地各部门要真抓实干、求真务实,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彻底清查,找准问题,认真整改。要把监督检查作为推动排查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加强对自查自纠情况的重点抽查和督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排查工作要做到“五个查清”、“四个到位” 、“三个依靠”。 “五个查清”即:一是项目立项审批过程要查清,认真检查是否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立项管理规定,是否存在未经立项审批、环境评价、用地预审擅自从事项目建设等行为,是否存在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二是工程招标投标情况要查清,认真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投标单位围标串标、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专家评标不公及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三是项目用地和规划管理情况要查清,认真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否存在非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调整容积率、违法征地拆迁等问题;四是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要查清,认真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否存在不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五是资金使用情况要查清,认真检查是否存在违规拨付、使用资金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问题。“四个到位”即:一是项目的检查要到位,做到一个项目不漏,一个环节不少;二是发现问题整改要到位,做到发现一个问题,纠正一个问题;三是案件查处工作要到位,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是制度建设要到位,把制度建设融入到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之中,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个依靠”即:一是要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专项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领域和问题众多,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主抓,部门配合。二是要依靠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的实际和特点,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在做深、做细、做实上下功夫。三是要依靠司法机关和执法执纪机关。各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依纪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案件,并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重大案件的联合查处机制。要严肃自查自纠工作纪律,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排查工作中走过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统筹兼顾,加强配合。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整体合力。在排查工作中既要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又要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于省和地方联合投资的项目,按照出资比例确定自查自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与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衔接,对中央、省检查组已经检查的新增投资扩大内需项目,本次排查不再重复安排检查,在填写所附的排查情况汇总表及明细表时,也不纳入统计范围。
    (四)加强研究,完善制度。全省各地各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研究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准确分类定性,明确处理的政策界限,正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要把排查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坚持边排查、边规范,以查促改、以查促建。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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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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