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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

    2009-11-23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重庆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部署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 排查的范围、原则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和原则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对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复核。排查工作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兼顾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项目排查工作,确保不重不漏。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以及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排查;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内直接管理的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进行排查;市级投资主体、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或投资控股的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排查。中央有关部门或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和中央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中央有关部门负责排查,我市不再重复排查。
    (二)排查重点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重点排查以下问题:
    1.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未批先建、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2.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
    3.规划许可及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违规变更规划和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4.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
    5.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施工监理不到位、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不落实等问题;
    6.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违规使用资金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问题;
    7.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是否公开透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
    8.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受理,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及时得到严肃查处。
其他投资项目,主要排查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
    二、排查的主要环节
    (一)找准突出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
    (二)深刻分析原因
    针对发现的问题,从制度建设、主观思想、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原因、查找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和要求,为建立健全防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分类做出处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分析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带有共性的问题要从加强制度建设的层面,研究和采取治本之策。
    三、排查的时间和方式
    排查工作自2009年11月开始,至2010年3月结束,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
    (一)自查自纠
    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要按照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的重点环节治理工作方案所明确的自查标准,梳理自查项目,建立项目排查台帐,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汇总自查情况,认真审核,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2010年2月28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寄市纪委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自查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情况;2.项目排查总体情况,包含排查项目总数、违规项目和合规项目数量及占比;3.违规项目分类情况,包含各项目环节违规情况统计及分析;4.案件查处情况及典型案例;5. 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原因分析;6.整改纠正问题的情况;7.已经或准备加强制度建设的情况;8.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格式填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2、3)。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经济信息、环保、安监、移民、国资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排查督促指导工作,充分利用联络员机制,密切配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抓好自查自纠(详见附件4)。
    (二)重点抽查
    各区县(自治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排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内直接管理项目的数量情况,组织重点抽查,原则上抽查的项目数不低于10个;市国资委要组织对市级投资主体、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的排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市纪检监察、检察、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环保、安监、审计、移民、国资等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自查报告进行会审,并于2010年2月下旬至2010年3月中旬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区县(自治县)、市级部门和重点项目特别是自查不认真、总结上报不及时、项目台帐建立不完整的区县(自治县)、市级部门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的区县(自治县)不少于10个、市级部门不少于5个、项目不少于40个。
    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分析总结全市排查工作情况和重点抽查情况,形成我市排查工作报告,2010年3月底前报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排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严格检查不走过场。要根据排查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部门排查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工作方式等做出具体安排,细化工作内容。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专人具体实施排查工作,建立排查工作台账,严肃认真地填报排查工作统计表,并由行政主要领导负责任地签署意见。对自查不认真、填报不实的,一经发现,严格问责有关单位领导。
    (二)严肃工作纪律
    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真抓实干、求真务实,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彻底清查,找准问题,认真整改。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加强对自查自纠情况的重点抽查和督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积极挽回损失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渝府发〔2008〕118、119、120、122号和市政府222号令不执行、顶风违纪违法的,要严肃处理;对排查工作中走过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协同配合
    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整体合力。在排查工作中既要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又要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于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的项目要加强协调,明确责任主体,认真开展排查。要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与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和“五个重庆”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衔接,对中央和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以及“五个重庆”建设督查组负责检查的项目,在本次排查中不再重复抽查。
    (四)加强政策研究
    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准确分类定性,明确处理的政策界限,正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要把排查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要坚持边排查、边规范,以查促改、以查促建。排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联络员咨询,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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