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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9
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的《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规定,所有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要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其中,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条例》还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以最高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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