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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出台七项制度规定凡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须“进场交易”

来源:云南省纪委监察厅    2010-07-22

     针对目前在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中存在的分散交易、多方招标的现状,近日,昆明市出台了《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细则》、《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昆明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等七项制度,明确规定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须集中进入昆明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按照规范、统一的交易流程进行交易。七项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实现了九个统一。即:统一制作招标文件范本; 统一由市交易中心从投标企业的法人基本账户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统一实行投标人企业法人负责制; 统一对政府采购实行进中心集中交易;统一诚信体系评定标准;统一实行资格后审评价制度;统一规定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统一要求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一般不得参与评标;统一实行招投标公示制度。
    二、5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要公开招标。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全部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凡属市本级政府采购的货物及服务项目,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作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代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及批量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三、投标人行贿的,3年内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如果投标人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签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投标,或者行贿、索贿、受贿,不履行投标文件承诺,将禁止其在3年内不得参与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招标人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规定:招标人如果对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虚假招标或者肢解项目规避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明知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仍确定其为中标人,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五、5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须持证参加开标。为有效避免招投标过程中部分投标人借用资质、虚假投标的违规行为,规定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持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席开标会议,否则,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应监督开标、评标全过程。
    六、进一步明确了必须进入招标的项目。明确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事关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含各级政府批准的BT、BOT)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同时,还明确昆明主城四区、呈贡新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阳宗海管委会应当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其他县(市)区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但属于学校、医院、水库等公用事业项目,均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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