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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绩溪出台《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

    2010-06-29

    日前,安徽省绩溪县制定实施了《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八种具体挂靠行为。一是以转让、租借、买卖或以交纳管理费等方式获得使用他人资质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并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的;二是投标保证金非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的;三是投标文件及技术性文件非本单位编制或非本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编制的;四是投标或承包工程单位使用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建造师(项目经理)及与项目有关的主要技术、质量、安全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为非本单位的注册人员或非本单位人员的;五是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服务费等不在本单位核算,而实际由项目负责人直接支配和独立核算,且项目负责人非本单位人员的;六是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而实际由他人履行职责且他人非本单位人员的;七是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施工图中的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审图合格证中的审核人员为非本单位人员的;八是其他形式的挂靠行为。一经发现挂靠行为,分别给予挂靠方和被挂靠方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全县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或限制其在该县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和承揽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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