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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2010-06-29

    今年以来,新疆昌吉全面开展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至5月底,已经排查出有26宗土地存在出让合同不规范、划拨决定书未及时核发、竣工验收环节缺少重点部门参与、土地处置难度大等问题,致使企业不能按合同约定开工竣工,涉及面积为184公顷,合同价款30346万元。其中由于政府拆迁补偿、引水渠道改线、输电线路改造、规划改变、调整地块等原因,使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无法开工建设的有10宗地,面积41公顷,占22%;由于企业资金不到位,土地手续变更不完善等原因,使企业无法开工建设的有8宗地,面积58公顷,占32%;由于企业资不抵债、法院查封、完成主体建设但未申请验收、立项未通过等原因,使企业无法开工建设或竣工的有8宗地,面积85公顷,占46%。为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依法依规进行,昌吉积极采取对策措施:一是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制定《关于加强自治州土地供应监管的通知》,加强土地供应监管,依法处置闲置土地,纠正不规范问题。二是分类处置闲置土地。对因政府部门及司法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协调有关部门拟定处置方案,抓紧实施;对由于企业未按期动工、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采取依法征收闲置费、限期开发、异地置换、恢复耕种、协议收回等方式进行处置。目前该州已处置闲置土地6宗,面积26公顷。三是规范土地出让手续。对内容不规范、重要条款缺失的土地出让合同与划拨决定书,重新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上进行补录工作,并明确今后土地出让手续的具体要求。及时核发各种划拨用地尤其是基础实施、公用设施划拨用地决定书,严禁用建设用地批准书代替。四是加强土地出让各项环节的监管。协调建设、房管、规划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健全规划设计条件变更通报制度,加大对土地出让后开工、竣工、用途变化等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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