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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规章保障专项治理工作依法合规开展

    2010-03-10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天津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有关部署要求,纠、查、建并举,在深入开展问题排查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先后制定、施行了《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一系列法律规章,为专项治理工作依法合规、扎实有效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颁布实施《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进行了界定,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未能履行责任情况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和在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听取约谈对象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采取措施情况的汇报,约谈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约见谈话后,仍不履行监督责任,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分。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制定出台《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
    该《规定》对城投企业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对城投企业项目建设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范:城投企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城投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企业负责项目建设实施,不得准许中标承包单位转包工程;城投企业要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的,城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规定》还对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城投企业监管职责做出了规定,要求这些部门加强对城投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城投企业安全、廉洁、高效运行。
    三、施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该《条例》规范了城乡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使规划管理全过程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对违法建设的规划编制、设计、建设、施工、测绘、建设档案、验收、公示等8类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如: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不申请规划验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标准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和参与建筑设计的投标,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质管理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此外,《条例》还建立了事权调控机制,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政府可决定暂停审批该区、县城乡规划,暂停该区、县的规划实施和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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