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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来源:水利部网站    2009-11-06

    为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水利部制订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部长专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10月27日正式印发,该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计4章、21条,规定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不良行为记录含义以及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规定了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告原则、公告的基本内容、公告发布期限、报送程序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办法》的附件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208条,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法律责任条款的汇总,分别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咨询单位、供货单位及其他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了认定。
    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涵盖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内容,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决策部署、开展水利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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